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成果斐然,但仍存在公共困境。于宏观层面而言,在管理向治理转变的进程中,公民身份的缺失弱化了公共法律服务的正当性根基;于中观层面来讲,公共法律服务目标失当,供需失调;于微观层面分析,科层化管理致使服务体系僵化。公民参与对于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正当性意义重大,既是公民的道德责任,也是实现民主参与的有效工具,故而需要设计多样化的公民参与形式。政策的施行应以法律的可及性为基础,以保护公共利益为核心,平衡好企业家精神与服务公共性之间的关系。在组织建设方面,政府是合作治理的关键所在,需重视责任的分配以及实施的成效;决策者的担当精神与智慧是组织建设的重要构成要素;法律职业者不但要执行国家政策,还应在实践中维护公民权利。在机构运行中,需以尊严共生作为核心使命,兼顾科学管理与人文关怀,并接受来自多方的监督。
[V4] | 2024-12-12 19:31:27 | PSSXiv:202411.00773v4 查看此版本 | 下载全文 |
[V3] | 2024-11-25 17:51:52 | PSSXiv:202411.00773V3 | 下载全文 |
[V2] | 2024-11-15 18:39:24 | PSSXiv:202411.00773v2 查看此版本 | 下载全文 |
[V1] | 2024-11-11 10:26:43 | PSSXiv:202411.00773v1 查看此版本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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