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马克思主义理论 >>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发布时间: 2025-03-07 合作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
摘要:文明观集中体现了人们对待不同国家、不同民族文明的观点和态度,是对如何看待文明、不同文明之间关系、人类文明未来走向等一系列问题的解答。中国共产党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既巩固长期执政的现实基础,又不断探寻文明发展规律,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形成了系统的中国共产党文明观体系。中国共产党文明观是特定理论语境、文化背景、实践根基和主体立场的产物,也是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文明观和中华传统文明观构成中国共产党文明观的“魂脉”和“根脉”;党领导人民百余年来的文明探索,是中国共产党文明观形成的重要实践基础;中国共产党人的文化主动奠定了中国共产党文明观得以生成的主体自觉。
分类: 新闻传播学 >> 传播学 发布时间: 2024-11-29 合作期刊: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分类: 社会学 >> 社会工作 发布时间: 2024-10-10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实现群团组织协同精准治理是时代所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群团组织协同精准治理既植根于中国治理演进的历史逻辑,又兼具政治与行政的治理融合创新逻辑,构建了一套中国特色社会协同治理模式的解决方案。群团组织治理体系现代化以“党—群”“政—群”“群—社”“群—群”治理框架为表征,链接治理主体,整合治理资源,激活协同精准治理效能。群团组织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枢纽型协同、社会化动员、“互联网+群团”、基层协商治理等机制为载体,实现了党的核心引领与基层协商治理二者的统一,绘就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图景。
分类: 外国语言文学 >> 外国文学 发布时间: 2025-02-27
摘要:《位置》《一个女人》是安妮·埃尔诺为父母所作的传记文学,她在作品中围绕主体寻求认同的道路,描绘了主体象征化过程中的三类时刻及其逻辑线索:时空轨迹铭记了主体象征化的运转时刻,主体象征化进程中无所不在的冲突矛盾造成了象征化的失效时刻,表现为一系列的身心症候;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象征化运转、冲突的过程其实又通过主体的断裂体验揭了象征化的异化时刻,道出了象征化从本质上是一场“欺骗”与“遮蔽”,是一场主体的“去主体化”悲剧。
分类: 民族学 >> 民族学 发布时间: 2024-11-01 合作期刊: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破解民族地区城乡发展差异、推动城乡互惠融合发展是新时代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举措。基于城乡互惠共生理论,坚持新内生发展理念,运用半结构式访谈、参与式观察等方法,对云南省昆明市SG城乡互助项目的发生过程和运行机理进行了细致剖析。研究认为,SG城乡互助社将城乡社区两个共生单元进行了点对点链接,开展了具有一定规律性的城乡互惠合作实践,呈现出一种连续共生状态。与外源力量直接介入相比,社区社会组织侧重于挖掘地方性知识和本土化资源,遵循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引导内外资源联动,实现了共生单元之间、共生单元与共生环境之间的连续性互惠共生。由于点对点互惠共生具有明显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城乡一体化对称性互惠共生才是城乡互惠共生发展的理想模式和最终进化方向。为此,民族地区城乡互惠融合发展可以借鉴SG城乡互助社的运作逻辑,通过结合政府、市场、高校、社会组织等外源性力量的介入,打造一个具有高密度、高关联、持续性的城乡一体化互惠共生体。
分类: 历史学 发布时间: 2024-12-31 合作期刊: 《兰台世界》
摘要:作为监狱卫生生活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人犯沐浴问题在近代逐渐受到时人关注。监狱中不仅普遍修建了浴室,而且规定了人犯定期沐浴的办法,既保证了人犯的身体健康,也维护了整个监狱的卫生文明形象。当然,近代监狱中的人犯沐浴问题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弊端,包括沐浴条件有限、对一些传染性疾病防范不够等。然而,瑕不掩瑜,近代监狱中人犯沐浴条件的改善仍是主流,值得肯定。
分类: 中国语言文学 >> 汉语言文字学 发布时间: 2024-12-16 合作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就已故著名教授石声汉音韵学遗札,习读鉴赏并加以考索,判定为自课修练古音学的珍存。所见与其生前传嘱的“校勘道路”和“绝学狭缝”等,若合契符,实古农学不二法门。石氏藏修音韵法,总赅为“三段四途”:即学识-修炼-致用三个阶段。其中修炼过程最见功力,要之为四大途径:一是熟读《广韵》,以通中古音系,上推下联贯通古今音理;二是系联《易林》韵脚,模仿清儒归纳上古韵部而验之;三是抄练《说文》谐声偏旁,以明音近意通和因声求义之理;四是参与方言调查,勘验古音之“化石”,明近古及当今语音演变之履迹,略知“礼失而求诸野”之古道。
分类: 历史学 发布时间: 2024-08-08 合作期刊: 《兰台世界》
摘要:清代监狱中,人犯的再犯罪活动屡见不鲜,人犯与人犯之间,人犯与禁卒之间,人犯与监外人员之间,随时都可能发生。人犯再犯罪的原因,也不尽相同,有因为肢体碰撞、言语冲突等细故导致的暴力冲突,有因为债务争执而发生的斗殴误杀,有牢头狱霸因为敲诈勒索其他人犯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亦有狱吏与人犯狼狈为奸、沆瀣一气的图财害命,等等不一。鉴于此,针对人犯、禁卒和管狱官、有狱官等,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等,以便能够预防和减少人犯的再犯罪问题,但实际效果并不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