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问题反思与重塑

    分类: 社会学 >> 社会学 发布时间: 2024-11-15 合作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我国一村一法律顾问实践在近十五年里从星星之火已成燎原之势,在推进乡村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S省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运行实践为对象,实证研究发现该制度运行中尚存如下问题:村民好评率低、村委会认可度差、驻村法律顾问自我成就感弱、司法行政人员满意度低。问题背后折射出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自身的不足:工作职责内容规定过于宽泛导致角色冲突;过度的行政资源配置手段违反了法律服务市场化的客观规律;责权利配置不合理导致工作开展不可持续。为了进一步发挥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优势,需要重新定位驻村法律顾问的岗位角色,明确其主要服务对象,从服务对象出发重新明确驻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重新归位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充分尊重和维护村委会与驻村法律顾问之间的市场交易主体地位;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实现责权利对等;并建议司法部尽快制定《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条例》。

  •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政治策略——基于利益博弈的分析

    分类: 政治学 >> 政治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4-11-29

    摘要: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能够促进乡村社会的稳定,提升村民对国家制度的信任,强化国家制度对乡村社会的介入能力。在当前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村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政府共处于“建设过程”的利益博弈场域。村民冷漠对待公共法律服务,对其采取逃避态度;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者尝试寻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分界线,其在现有模糊的边界中采取了偏向机构利益的适应性手段;基层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抱有虚拟的热情。这导致公共法律服务建设难以长期保障群众权益,导致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资源空转,甚至架空国家制度。因此,在建设初期,需要继续依赖政府的投入,之后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同时增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民主参与。各方协力共同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 利益博弈视角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现状、困境与发展路径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1-25

    摘要: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乃法治社会建设之重要构成部分。其建设有助于促进乡村社会的稳定态势,增进村民对国家制度的信任程度,强化国家制度对乡村社会的介入效能。于当下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进程中,村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基层政府皆处于“建设过程”这一利益博弈之场域。村民对公共法律服务表现出冷漠之态,采取逃避之姿;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与从业者试图探寻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分界,在现存模糊之边界内采取了倾向机构利益的适应性举措;基层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怀揣虚拟之热情。如此种种致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难以对群众权益予以长期保障,致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资源空转,乃至架空国家制度。故而,在建设之初,仍需持续倚仗政府之投入,其后不断增进公共法律服务的独立性与自治性,同时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民主参与度。各方协同合力,共同助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 公共法律服务: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方式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3-19

    摘要: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化的治理是法律的治理。高度情感化的治理方式,行政机构行为的优先性以及基层集中化运作的权力方式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现有结构。法律缺乏合适的乡村治理介入路径。公共法律服务为乡村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建设突破口,其一方面通过构造中介体系,促进基层治理方式的转变;另一方面在宏观层面增强国家的治理效能。为此,公共法律服务需要融入乡村治理。融入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政府凭借自身优渥资源,主导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帮助其快速成型;二是借助现有的治理结构,动员地方能人、专业人士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三是进入常态化运作之后,政府将公共法律服务的主导权交予市场,政府从建设者转变成监督者和采购者。

  •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法治”进路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4-11-27 合作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其中,“法治”作为“三治融合”的中坚力量,在我国乡村治理体系的“自治”与“德治”之间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由于乡村法治体系在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均存在客观局限性,使得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法治”薄弱化、虚置化、边缘化的困境。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法律体系,提高乡村治理主体法治能力,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的衔接作用,实现“三治融合”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