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11 合作期刊: 《法制与社会发展》
摘要:立法技术是加强国家立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嵌入法律技术要素,有助于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并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以及实现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提供方法引领。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在编排技术、结构技术、语言技术、修法技术等方面形成了一些颇具特色且 具有规律性的方法,但与民法、刑法等领域相比,立法技术仍显落后与稚嫩,难以全面落实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 阻碍了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进程。面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动向, 立法技术应当重点弥补在法源的整体性、结构的体系性、语言的严谨性、修法的协同性等方面的不足;通过体系思维的引领以及逻辑思维规则的运用,全面反映刑事程序法治的进步,充分彰显国家公权力的自我约束和对基本权利的优先保障。为了积极适应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发展要求,应当遵循编纂式法典化的技术路径,基于审判中心重构立法体系,强化内在逻辑与外观表达,探索多元协同的修法方式,以此增强立法的整体性、体系性、严谨性、协同性。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3 合作期刊: 《南都学坛》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应注意与《监察法》《人民陪审员法》《法律援助法》《法官法》等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以解决刑事诉讼法的空白、遗漏和与相关法律的冲突问题,应通过“内外一体”“协调一致”和“拾遗补缺”的修法途径解决上述问题。在衔接协调中应注意保持《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性和核心性,照顾现行各专门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可以通过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特别程序”或者增加“初查”程序、特殊侦查(调查)措施等,解决一些特殊犯罪领域对诉讼制度的供给需求。这样既可以避免刑事诉讼法律规范适用上的混乱,也可以提升《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基本法律的品质和权威性。《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注意该问题,以此实现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协调性和统一性。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1 合作期刊: 《齐鲁学刊》
摘要: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在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引入方法论具有必要性。当下,方法论应用于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过程还需要在建构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具体操作中寻求解决之道,这有赖于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自身的发展与刑事诉讼司法解释领域研究的突破。将方法论应用于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过程具有可行性,相关学科的方法论体系及相关研究成果都能为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构建提供借鉴方案,只是在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构建时,必须重视其自身的特殊性。方法论应用于刑事诉讼司法解释领域将会从多角度、在多方面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03 合作期刊: 《政法论坛》
摘要:基于程序正当性和财产权保护的要求,刑事诉讼立法理念应从“定罪—量刑”并重向“定罪—量刑—财物处理”并重转化,同时,还应重视案外人财产权利的保障。当下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立法供给不足,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理“审前中心主义”较为突出,这不仅表现为涉案财物处理“查控决定主义”现象泛化,而且还表现为在审前有关机关可以对涉案财物直接作出处理,审判机关遗漏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或“照搬”审前意见,以及即使对涉案财物作出了裁判,但采取了回转“审前”处理的态度等。涉案财物处理的“审前中心主义”,不仅使得对涉案财物的实体性处置缺乏正当性,也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基于此,应当复归“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一方面,要加强对涉案财物审前处理的程序控制和制约监督,逐步建立检察机关审查制度并构建对涉案财物处理的听证程序;另一方面,还要优化涉案财物处理的审判程序,明确审理对象和对应的审理重点,形成“以相对独立为主,以完全独立为辅”的制度格局,畅通具有独立物权请求权的案外人有效参与涉案财物审判程序的渠道。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分类: 历史学 >> 中国近现代史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25
摘要:民国三次刑事诉讼法典编纂均编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体例各不相同。北洋政府1921年《刑事诉讼条例》承继清末民初立法成果,以日本、法国体例为参考,改“私诉”称“附带民事诉讼”,仅在总则编入8条原则性条款,具体程序由1914年《私诉暂行规则》单行立法。随着日本20世纪20年代刑事立法理论的德国转向,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刑事诉讼法》采日本、德国体例,“附带民事诉讼”独立成编置于末尾,沿用1921年《刑事诉讼条例》的8条原则性条款,未编入具体程序。基于“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宽松化国家追诉主义的刑事诉讼立法原则对效率价值追求,南京国民政府1935年《刑事诉讼法》以诉权条款为基础,以既判力规则为核心,融大陆法系两种附带民事诉讼的编纂体例、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意识形态、民国司法实践经验于一体,原则性条款在前,依据三审审级阶段续接具体程序条款,在1928年旧案基础上增加程序条款至26条,最终形成第一审“先刑后民”、上诉审“以民为主”的本土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典化编纂体例。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05 合作期刊: 《法制与社会发展》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既是一个历史进程、一种发展形态,也是一个理论模型、一种方法论。 照应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新中国刑事诉讼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同频共振、互为镜像。从刑事诉讼人民性的宣示,到刑事诉讼宪法原则的确立,再到刑事诉讼制度化的完成,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到适应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改革,再到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新中国刑事诉讼逐渐展现中国特色与现代化风格。其不仅在历史实践中逐渐沉淀, 凸显了刑事诉讼的社会主义制度属性、坚持实事求是的价值观与方法论以及辩证统一的刑事诉讼理念, 不断塑造着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还将在时代进程中积极回应中国式现代化的需求。其未来进程须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特色与规律、本土与世界、试错与建构、技术与体制、文本与实践的关系, 使其呈现出更为成熟、完备且更富现代性、独特性的美好图景, 不断塑造刑事诉讼现代化的中国智慧、中国经验和中国贡献。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03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巨大进步,但是,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在制度和实践中仍有提升空间。观诸域外法制,德国法上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关联到宪法上的基本权保障,将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干预上升到宪法审查高度,联邦宪法法院遵循法治国原则为强制措施、侦查干预、审前羁押等刑事诉讼行为设置严格的宪法上的程序保护机制,不失为一种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可借鉴的制度模式。在德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以惩罚犯罪名义实施的刑事诉讼行为被认定为基本权干预行为时,均需获得宪法上的正当化;刑事侦查中的基本权保障根据法官保留原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全部侦查行为设定分级审查程序机制,并在刑事个案办理中对查明犯罪真相设定具体的审查限制;刑事司法的基本权保障所覆盖的权利主体范围在宪法法院判例中得到不断扩展,明确保障被追诉人、被害人、证人、辩护人等刑事诉讼主体及其基本权利;与合宪性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原则共生的一系列程序权利,构成基本权保障较为完整的程序保护机制。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人工智能的革命浪潮已清晰地显示出相关技术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的必然性。然而,在宏观层面,人工智能以辅助决策的形式介入刑事诉讼存在“非中立”和“不可解释”的正当性困境;在微观层面,量刑辅助系统作为其典型代表,在司法实践中正侵蚀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简单地在刑事诉讼中禁用人工智能并不现实,也不利于法治的现代化。更理性的做法是构建非歧视性算法、以“理解黑箱、限制黑箱”的方式走出“黑箱”迷雾,并将“证伪”、出罪作为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的边界和追求,由此对其正当性予以证成。此外,还需要进一步从理念和制度层面双管齐下,通过破除法官“技术迷信”、改革现行考核评价系统的方式消解其为法官自由裁量带来的现实风险。
分类: 公安学 发布时间: 2025-04-22 合作期刊: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当前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在实践中主要存在种类范围不明确和审查机制不健全两大问题。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应进行分类认定,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集制作的实物证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事故调查报告可以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除特定例外情形,行政言词证据、检验报告原则上不能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应当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制作。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全面审查,具体适用分段审查模式、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标准和全流程一体审查程序。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31
摘要:当前《监察法》已经完成修改,配合其形成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修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察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适用的规定,是实现两种措施高效衔接的题中应有之义。现行法律规范仅为两种措施衔接提供了原则指引和简单规定,无法摆脱实践中存在的诸多衔接困境。例如,监察调查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的排他性以及两种强制措施体系如何匹配适用之问题、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缺乏刑事立案效果和先行拘留规定不明之问题、退回补充调查阶段应当退回适用监察强制措施还是继续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等问题,都为两种措施衔接增添了阻碍。未来发展,在监察调查阶段应明确各项监察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规则、加强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明确刑事立案效果、细化先行拘留规定,在退回补充调查阶段应继续沿用刑事强制措施并赋予和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利。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1 合作期刊: 《河北学刊》
摘要:刑事辩护制度发达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与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中国刑事辩护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从司法实践以及同其他法治国家的比较来看,中国刑事辩护制度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具体而言,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将指定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扩大至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三项基本诉讼权利的行使、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留置期间允许律师介入,以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历次修法中涉及逮捕的制度机制的演进轨迹和条文变化的内在逻辑表明,为实现“慎捕”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已初步构筑起一套结构严谨、衔接有序、层次分明的关于逮捕权的法规范控制体系。该体系在事前的权力配置阶段“两次分离”逮捕权,以具体社会危险性评估为重心改造逮捕要件;在事中的权力行使阶段以“兼听则明”为原则设计了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审查逮捕机制;在事后的权力制约阶段要求检察院、法院及时纠正撤销错捕决定,释放犯罪嫌疑人。从司法办案的角度来看,现有的法规范控制体系在规则制定和程序执行时仍有不足和缺漏,如逮捕权分离不彻底,控辩意见“兼听”机制保障不充分,径行逮捕条件设计机械、不周延,当事人对错捕的救济途径缺失等。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实践—规范”的互动逻辑,关注司法实践,将解决和弥补逮捕中的权力运行失范和权利保障不足等现实问题作为修法方向,破难题、开新局,不断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进程。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数字时代,为适应刑事案件办理的新需要,公检法机关积极推进数字司法实践,提升了案件办理质效,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需要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予以规制。《刑事诉讼法》规制数字司法实践,宜采用“原则性要求+关键性规范”模式。按照此种模式,首先应提出强调权利保障、坚持控辩平等、合理定位办案人员和工具关系这三项原则性要求,其次应将数字取证、数据处理和人工智能辅助办案作为规制的关键问题,最后从合理引入新兴权利、大力增强辩方力量、籍由数据安全保护限制公权力三个角度展开《刑事诉讼法》规范层面的修改完善。抓住《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对数字司法实践进行规制,能有效缓解此种实践所带来的副作用,确保其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运行。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15 合作期刊: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是再谈案卷移送制度改革的难得契机。我国案卷移送制度历经了“卷证并送主义—复印件移送主义—卷证并送主义”的轮回式改革。当前实行的卷证并送主义虽延续了职权主义的司法传统,对于提升庭审效率、帮助法官把握庭审进程具有较大优势,但在破除法官庭前预断、解决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上无能为力。要想推进庭审实质化和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进程,引入“起诉状一本主义”势在必行。因此,在掌握制度运行机理的基础之上,应当立足于前沿视角,以刑事诉讼类型理论为指导,构建“起诉状一本主义”与“卷证并送主义”并存的二元案卷移送制度。如此既可充分发挥卷证并送主义的效率价值,又可在关涉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案件中阻断法官的庭前预断,从而推进庭审实质化和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进程。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7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衔接“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重要制度,自2012年被纳入《刑事诉讼法》以来,随着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体系。通过研习既有裁判文书发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如适用范围狭窄、取证方式认定标准主观化、排除程序启动难,以及取证合法性调查形式化的现实问题。鉴于此,为矫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刑诉法修改应当从非法法定证据排除全覆盖与构建中国特色“裁量性排除规则”两方面入手,适度扩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采取构建“行为+结果”二要件式非法言词证据认定标准、优化非法证据排除诉权与职权启动环境以及推动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常态化等措施,推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效化与国际化。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4
摘要:《监察法》首轮修改新增强制到案、管护、责令候查等强制措施,使监察强制措施从一元立法配置转向四元立法配置,将极大改变监察强制措施与检察机关所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间的衔接关系。监察强制措施的体系性重构使原本监检强制措施衔接在互涉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与转换、先行拘留的适用及监察强制措施的解除、退回补充调查情形下强制措施的适用规则、漏罪新罪情形下监检强制措施的反向衔接等方面的规则面临适用困境,亟须进行规则重塑。对此,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互涉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与转换上,确立“预计措施强度+主调查机关优先”原则;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先行拘留的适用及监察强制措施的解除上,应取消先行拘留制度,并通过确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弥补强制措施衔接的时间空档;在退回补充调查情形下强制措施的适用上,确立“案退人不退”与“案随人走”相结合的适用原则;在漏罪新罪情形下强制措施的反向衔接上,应以被调查人的羁押状态为参照,一并考察责令候查与留置措施的适用情形。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09 合作期刊: 《甘肃社会科学》
摘要:刑事辩护的长远发展有赖于实现有效辩护,而有效辩护则有赖于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有权保密的规定不明确,《律师法》中保密义务的规定又与《刑事诉讼法》不完全衔接,导致律师保密或披露的实务做法不一,影响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与充分有效辩护。为分析律师保密范围,律师保密制度的基本定位需要界定清楚。律师保密制度须以辩护权为本位,宜以维持辩护沟通的内部性为限,界定保密的内容范围;以承担辩护职责为限,界定保密的主体范围;以个案中的辩护沟通全覆盖为限,界定保密的期限范围。为规范实务做法,现有《刑事诉讼法》第48条建议回归辩护权本位而调整规范重点。《律师法》第38条须与时俱进,更加强调律师保密的权利属性。配套制度也应避免法援律师档案查义务、行政监管、不得妨害作证义务与保密权的冲突。在危及执业安全时,由司法权衡合理界定保密边界,赋予辩护律师例外的披露权限,发展律师披露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平衡个案中的多元价值。律师保密范围的合理界定,有利于稳定执业安全预期,为有效辩护提供必要的制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