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提交时间
按主题分类
按作者
按机构
  • 农地流转市场治理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0-14 合作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完善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治理,引导农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是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根据诺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对现阶段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下交易过程产生的成本进行了分析,并据此从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治理制度安排方面提出以下改进建议:第一,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在强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完善农地经营权流转监管的法律制度。第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在供求机制上,一方面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另一方面以农户的利益为出发点创建多种形式的土地托管、股份合作办法,以激活供给侧。在竞争机制上,建立土地价格评估机制,发展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第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土地托管和土地股份合作等相关制度。

  • 农地确权提升了农户承包地退出意愿吗? ———基于3省15县(市、区)935个农户样本的分析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0-23 合作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农地确权是中央从深化农村改革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确权不仅影响农户的生产行为,也影响其承包地处置。基于苏、鲁、皖3省15县(市、区)935个农户样本数据,利用 Probit模型分析了农地确权对农户承包地退出意愿的影响。研究发现:农地确权促进了经营权退出,但却抑制了承包权退出;经营权退出在农地确权对农户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中具有遮掩效应;农地确权后,农户一旦选择流出自己的土地,就不会轻易选择退出土地承包权。因此,在“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下,政府需要系统评估农地确权的制度绩效,将经营权退出和承包权退出联动考虑,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 农户耕地流转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2-27 合作期刊: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对农业生产力的提升带来束缚,造成耕地利用率低下、耕地资源错配、农业生产效益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推进农村耕地经营权流转是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策略。通过对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农户进行抽样调查,共收集了537份问卷,筛选出影响农户耕地经营权流转意愿的14个影响因素,运用Logistic模型,实证分析农户耕地经营权流转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样本地区耕地经营权流转意愿较高,农户家庭主体特征、地区耕地特征、地区政策经济特征三大类别的因素,对农户耕地经营权流转意愿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农村耕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对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科学化有着重要作用,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农户认知水平,建立起规范化的市场机制,强化政策扶持力度,提升农户参与耕地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推动耕地经营权流转工作。

  • 农地属性如何影响规模经营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1-05 合作期刊: 《农林经济管理学报》

    摘要:基于常州市1 532个规模经营户样本数据,采用两阶段估计策略,实证分析农地经营权属性对规模经营者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农地经营权债权属性占优时,农地产权稳定性与完整性相对较低,规模经营户更倾向于采取耕地质量保护行为;农地经营权物权属性占优时,农地产权稳定性、完整性较强,规模经营户采取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概率反而较低。此外,农技培训、农地经营规模、参与农业经营组织与农业保险等经历对农地经营者耕地质量保护行为具有促进作用。据此,建议采取农地经营权属性分类引导的耕地质量保护激励措施,促进农地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与耕地质量保护协同发展。

  • 发包方终止土地流转合同探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7-22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赋予了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目的在于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避免集体土地遭受损害。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但不是合同解除权,不仅适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也适用于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以及融资担保实现后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不适用于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在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情形下,若承包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行使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可以采取通知终止与诉讼终止两种方式行使。在合同终止后,土地经营权人应当向承包方返还承包地,地上物应当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处理,承包地的权利负担随之消灭,同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 农地资源市场配置法律机制的完善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6-11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我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为基础的农地市场配置的法律机制,既存在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位的特定性局限。为实现市场对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治理作用和政府的市场管理与调控作用。应当完善农地市场民事法律机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介入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范围,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权利。应当完善对农地市场的管理调控法律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农地用途管制、农业补贴政策和价格调控、产业政策引导、健全市场服务体系以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 农业机械化与流转提升了农地退出意愿吗?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1-25 合作期刊: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文章将农地退出分为部分退出、全部退出两类,利用黄淮海农区816户农户调查数据,采用可处理内生性问题的内生Probit模型,估计了农业机械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农户农地退出意愿的影响,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并考察了农业机械化对不同类型农户农地退出意愿的差别化影响。研究发现,无论是部分退出还是全部退出,农业机械化对农户农地退出意愿都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与流出土地的农户相比,未参与流转或流入土地经营权者更愿意退出农地,经营权流转对农地退出既有替代效应,又有激活效应。上述结果具有很好的稳健性,而且农业机械化对于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的农地退出意愿提升作用最大。为了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要在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同时,探索建立土地承包权转让市场,为离农、进城农户自愿退出农村土地提供制度通道。 

  • 国有农用地利用的实践需求与制度供给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1-25 合作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从制度供给的视角,针对国有农场和农户的实践需求,构建国有农用地制度改进方案。在农垦土地国有的基础上,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塑造为物权,稳步推进农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以满足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求。在“两田制”的基础上,可将“基本田”中的土地经营权塑造为用益物权;依照“物债两分”逻辑设置“规模田”上的土地经营权,长期存续的土地经营权设为物权,依«物权法»协调;短期的经营权则设为债权,依据契约自由的原则,遵照«合同法»进行协调,满足经营主体的需求。在国有农用地的立法层面,应将两类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以区分国有农用地物权与债权的权利。此外,在国有农用地产权制度改进的同时,应设计相应的社会保障、管理经营等配套制度改革。

  •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构造优化的“模式”探索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土地资源管理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国民经济学 发布时间: 2025-03-21

    摘要: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呕需对我国现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进行补充优化,以推动自然资源资产高效配置和多元价值实现。本文聚焦当下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过程中产权构造的实践需求,针对现行自然资源资产权利类型较单一、部分资源配置缺少上位依据等问题,提出设立更灵活、简易的经营权作为丰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的重要模式,总结了“所有权→经营权”“所有权→用益物权→经营权”两种产权构造路径,为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权利体系提供决策参考。

  • 论土地的生成进路和体系定位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26 合作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要科学阐释土地经营权的生成进路及其体系定位,一方面要参考各国物权法上的一般原理,另一方面则要立足我国集体土地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和现阶段“三农”发展的实际需要。从“承包制”改革到“三权分置”改革,我国集体土地体制改革是一条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既逐步分离又相互协调的改革进路。从集体土地物权体系构建来看,土地经营权须根据物权法上的“设定”原理,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通过“层层设定”或“层层解锁”而渐次生成。

  • 从“双层所有权”到“单一所有权”之变——民国时期永佃权在江苏地区的继受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发布时间: 2024-12-03 合作期刊: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民国时期,历经司法继受和立法继受两个阶段,外来的永佃权制度开始在江苏地区生成。在此过程中,继受而来的永佃权规则与江苏地区固有的一田两主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冲突。其在理念上的冲突表现为,永佃权所属的罗马法所有权-他物权的概念体系与一田两主制度所蕴含的“双层所有权”理念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这一事件并非孤例,在我国法律移植的母国--德国和日本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这些史实对当代农村承包经营权性质的重新定位具有重要启示。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理解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而应按照分割所有权的理念将两者间的关系理解为用益所有权与处分所有权的关系。

  • 农户务农人力资本禀赋对农地抵押价值的溢价影响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0-12 合作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中国农地经营权抵押实践中,出于管控经营风险的考量,金融机构一般采用市场法而不是收益法评估被抵押农地经营权的价值,这种评估法往往忽视务农人力资本察赋创造财富的价值作用,低估了农地经营权价值,从而潜在性诱致农户面临生产性融资约束。利用2022年中国西部4省原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农地经营权抵押试点区1539份实地调研数据,结合收益和市场两种评估法核算出的农地经营权抵押价值溢价差值,探究农户务农人力资本禀赋对农地经营权抵押价值的溢价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控制其他变量后,农户务农人力资本禀赋对农地经营权抵押价值溢价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务农人力资本数量禀赋显著降低农地经营权抵押价值溢价影响概率和影响程度,而务农人力资本质量禀赋的影响则与之相反,经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依然成立。进一步研究发现,农户务农人力资本憙赋对农地经营权抵押价值溢价的正向影响在户主为青年,中年与农地经营规模大的家庭中更明显。因此,应当建立务农人力资本禀赋评价制度、创新“抵押十务农人力资本禀赋”评估方法,在农地经营权抵押实践中量化、变现并最终认可农户务农人力资本禀赋创造的经济价值。

  •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县域农业经济增长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1-25 合作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作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一项配套政策,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否有效地促进了县域农业经济的增长?基于2013-2019年中国县域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分析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政策对县域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效果和作用机制。研究发现:(1)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政策使试点地区第一产业增加值提高5.6%、人均第一产业增加值提高了4.2%,但其溢出效应使得这一政策的长期效果并不明显;(2)试点政策通过提高规模化生产与农业技术水平两种中介机制,作用于县域农业经济;(3)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较落后地区的县域农业经济在受到政策冲击后提升效果更加明显。据此提出针对“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建议:在引导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要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针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给予差异化的政策激励,以实现农业经济的长远发展。

  • 农地强度能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吗? ——基于法律-事实-感知维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31 合作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伴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地经营权的重要性愈加凸显。由于有较多的转入农地,农地经营权直接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产权性质的歧义和权能结构的模糊,使得农地经营权强度对正规信贷数量的影响,关系是复杂的,路径是模糊的。从法律、事实和感知3个维度,理论分析农地经营权的强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的关系。运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fsQCA),分析农地经营权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组态路径。结果表明:尽管尚未完善,但法律维度的农地经营权强度已显示出对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显著作用;由于配套改革的不完善等问题,农地经营权强度的事实维度和感知维度对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仅发挥了一定的辅助作用。由此认为要强化农地经营权,不仅要进一步推进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改革,还要强化农地经营权的事实维度即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转入农地的实际权利,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地经营权强度的安全感知。

  • 论数据要素产权分置的法律表达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2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数据要素产权分置的依据是通过非买断式产权交易提高流通和分配效率。产权分置包含三种法律关系结构,即数据资源提供者对数据资源、数据加工者对数据资源、数据加工者对数据产品,这三种权利均需要被清晰表述。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指数据资源提供者对数据资源享有的产权“母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指数据加工者对数据资源享有的用益“子权”。数字产品经营权有两种可能的权利内涵:一是数据产品的产权“母权”;二是数据资源提供者通过收益型产权分置享有的获取数据产品未来收益的权利。立法者应将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的“母权”分别表述为数据资源权、数据产品权,并将收益型产权分置中数据资源提供者的权利表述为数据产品收益权。

  • 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视野下的承包地细碎化治理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1-16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承包地细碎化治理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关键一环。承包地细碎化治理模式中,“承包权不动,经营权连片”在法律上的技术路径是三权分置之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权互换,承包地连片”在法律上的技术路径是两权分离之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地细碎化治理中发挥着统筹协调、组织服务等功能,按照法定的程序形成集体意志,还可以充当承包农户在土地经营权外部流转时的代理人,以破除集体行动困境。承包地的调整仅限于个别农户之间,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之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以承包地细碎化治理为由扩大承包地调整的适用范围而进行“打乱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