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4 合作期刊: 《浙江学刊》
摘要: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包容审慎理念赋予处罚法定原则新内涵。在传统的行政处罚场域,处罚法定不仅指“法无明文(处罚)规定不处罚”,而且延伸出“法有明文(处罚)规定未必处罚”之新义;在新拓展的不予行政处罚场域,处罚法定进一步发展出“法有明文(免罚)规定则免罚”以及“法无明文(免罚)规定未必不能免罚”之新内容。处罚法定原则新发展下的行政处罚包容审慎,集中体现为“能不罚则不罚”,即:法无明文规定处罚和法有明文规定不处罚的行为,不罚;法有明文规定“可以处罚”的行为,尽可能不罚;法有明文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一定条件下仍可以不罚;“不能不罚”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可以不罚。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在信息社会,医疗机构在持有医疗健康数据时也在事实上获取了患者的医疗健康信息,双方的权力势差不断放大。现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无论是对医疗健康数据不可识别性使用时的匿名化要求,还是可识别性处理时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赋权规则,均受到近代民法形式理性正义观的惯性影响,在实践中多流于形式。承认个人医疗健康数据处理者与信息主体间的持续性显著不平等关系,对数据处理者课以信义义务,使其成为个人医疗健康信息受信人,将“同意”解释为基于信赖的授权,可以有效克服形式主义正义观的不足,向实质正义迈进。信义义务的引入应避免对数据利用的过度掣肘,无论是信义义务的证成还是规范内容的构建,皆应遵循基于场景的分析。在医疗健康数据场景下,信义义务中的忠实义务应界定为约束信义关系的核心规范,为受信人划定行为之边界;注意义务则是在此基础上为受信人设定的行为之标准,可通过动态场景化的比例原则将其进一步具体化。如此,不仅可化解匿名化及“告知—同意”困境,重新在个人医疗健康数据处理者与信息主体间注入信任,亦可对现行过于严苛与僵化的其他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进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数字社会的实践需求。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5-04-21 合作期刊: 《法学教育研究》
摘要:法律与秩序作为文明的原生力量深深植根于游戏的原始土壤中。 传统教育的游戏化与现代严肃游戏的概念截然不同。 严肃游戏的设计及效果主要得益于对思维方式相似性的模拟运用,极大突破了时空限制和流程控制,进而实现高度开放的协作交易和低成本的沉浸式训练。 同时增强现实等信息技术可以进一步弱化游戏和现实世界之间的壁垒。 传统文科教育的变革亦可以此为借鉴,探索文科教育与新时代技术手段互为模拟、协同演进的新文科发展道路。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行政管理 分类: 政治学 >> 政治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5-04-11 合作期刊: 《新文科教育研究》
摘要:在新一轮人工智能浪潮导致的全球算力竞争背景下,主权AI概念的提出,旨在应对数智时代技术依赖和数据主权的挑战,但其存在固有的内在矛盾,主权国家如果依赖外国技术提供的算力基础设施来发展本国的主权AI体系,实际反而削弱真正的技术自主,强化数字殖民主义。分布式计算主权概念提出了一种基于网络化协作的全球数字治理模式。在全球AI发展格局中,通过建立跨国界、跨地区的分布式计算网络,实现计算资源的共享与协作,从而使各国在保持技术独立性的同时,能够共同参与和受益于全球人工智能生态系统的发展,打破数字霸权,推动建设数字命运共同体。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1 合作期刊: 《学术研究》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本功能是生成类似于人类创作的结构性内容。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过程中,人机关系具有隐蔽性与混合性特征,从而改变了传统的学术论文创作方式和评价方式。应给使用者设定透明度义务,令其记录、披露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关键要素和生成内容,将其作为评价根据、责任基础与信任保证。透明度义务既有认识功能,也有问责功能。在认识论方面,透明度义务为鉴别、区分和评价学术论文的创新性与作者的创造性、作者的学术贡献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学术贡献提供了可追溯的完整记录。在问责方面,透明度义务是技术性正当程序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实现可视正义的责任机制,其履行能够保障学术诚信、保证学术公平和学术责任。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09 合作期刊: 《甘肃社会科学》
摘要:刑事辩护的长远发展有赖于实现有效辩护,而有效辩护则有赖于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有权保密的规定不明确,《律师法》中保密义务的规定又与《刑事诉讼法》不完全衔接,导致律师保密或披露的实务做法不一,影响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与充分有效辩护。为分析律师保密范围,律师保密制度的基本定位需要界定清楚。律师保密制度须以辩护权为本位,宜以维持辩护沟通的内部性为限,界定保密的内容范围;以承担辩护职责为限,界定保密的主体范围;以个案中的辩护沟通全覆盖为限,界定保密的期限范围。为规范实务做法,现有《刑事诉讼法》第48条建议回归辩护权本位而调整规范重点。《律师法》第38条须与时俱进,更加强调律师保密的权利属性。配套制度也应避免法援律师档案查义务、行政监管、不得妨害作证义务与保密权的冲突。在危及执业安全时,由司法权衡合理界定保密边界,赋予辩护律师例外的披露权限,发展律师披露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平衡个案中的多元价值。律师保密范围的合理界定,有利于稳定执业安全预期,为有效辩护提供必要的制度条件。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03 合作期刊: 《内蒙古社会科学》
摘要:刑事跨境电子数据获取是治理跨境网络犯罪的关键环节。我国现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取证制度难以实现对境外电子数据便捷、高效获取的目的,而单边跨境远程取证制度和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制度又易产生司法主权方面的争议。国际上对构建何种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制度形成了“数据存储地”和“数据控制者”两种模式。从维护本国数据主权的国家利益出发,我国应采用“数据存储地”模式,从四个方面完善刑事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制度。一是简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取证制度,实现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的便捷、高效;二是在比例原则下借由“危难或危急情况”“权利人授权的行为”“存储地不明”三种例外情况的取证路径,灵活开展单边跨境远程取证;三是以保存加协助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四是依法认可非官方提供的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