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提交时间
按主题分类
按作者
按机构
  • 处罚与罚的关系之解

    分类: 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4-11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行政处罚是我国实定法和学理上的重要概念,它与德日行政法上的行政罚概念并不相同。行政罚概念在德国最先由戈尔德施密特提出,经美浓部达吉等人介绍传入日本,并对我国民国时期行政法学产生重要影响。新中国建立后,行政罚概念被行政处罚取代,二者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内并不相同。行政罚是指对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科处的法律制裁,其“行政性”体现在处罚对象的违反行政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不法行为科处的法律制裁,其“行政性”体现在处罚主体与处罚程序的行政性。我国的行政处罚概念是受到苏联法学影响的产物。在德日法上,真正与我国行政处罚类似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罚,而是目前德国法上以《违反秩序法》为核心建构起的德国版“行政处罚”制度。厘清行政处罚与行政罚的区别,有助于理解我国行政处罚的概念,探究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区别,有益于比较法研究的精细化。

  • 邀约式执法的三维论析:价值、挑战与控制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03 合作期刊: 《行政与法》

    摘要:邀约式执法是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理念转变的基层智慧结晶与创新成果。邀约式执法创新实践面对着创新能够带来的共性问题:对现有规范的突破,行政目标与行政方式缺乏匹配,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产生形变。邀约式执法创新价值体现为违法责任豁免和推动涉企行政合规,但同时也面临着行政检查混同导致的不依法履职的风险和新裁量要求突破现行规范的风险。长期来看,涉企行政合规工作需要推动行政合规整体法律体系的建设:短期则需要在具体试点实践中贯彻落实顶层设计,规范协议内容与程序,保障执法创新依法展开,完善对创新执法的监督并保障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 动态均衡:综合执法改革如何促进府际间走出权力收放恶性循环的怪圈?——以L市为例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2-08

    摘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旨在通过对行政执法权的合理配置,化解府际间的治权矛盾与权责失衡,从而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既有研究由于强调行政执法权分合定律的二元对立思维,并未重视权力的平衡之道,从而对于回应如何处理权力的收放问题语焉不详。本文基于悖论理论,构建权力的动态均衡框架,并结合L市的案例研究发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通过行政执法权下放与行政执法权上收的二元并置、边界厘定、冲突接受与迭代演化,塑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下,形成了权力“悖论方法→矛盾动力→良性循环→化解悖论”的螺旋式运作过程。走出权力分合的定律,在于动态均衡模型能够通过包容机制、学习机制与弹性机制来实现权力悖论的可持续运行。

  • 我国档案处罚工作的困境与进路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发布时间: 2024-06-28 合作期刊: 《档案学通讯》

    摘要:档案行政处罚是纠正档案违法行为、提高档案治理效能、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面对法治国 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时代要求,随着档案法规与 《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我国档案行政处罚工作 面临行政处罚手段有限、行刑责任衔接不畅、裁量基准亟待统一、缺乏法律文书的制作规范等现实困境,应从完 善处罚类型与处罚模式、构建行刑处罚衔接机制、统一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台 《档案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 作规范》等方面予以改进。

  • 档案处罚决定公开的机理分析与制度展开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发布时间: 2025-04-14 合作期刊: 《档案学通讯》

    摘要:根据新修改《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档案服务企业所受行政处罚决定应在社会层面公开。引入这一制度,能够发挥监督档案执法活动、预防档案违法风险、惩戒档案违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根据其具有影响档案服务企业利益的制裁属性,以及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权力属性,档案处罚决定的公开,不应归类为政府信息公开这一事实行为或行政处罚这一法律行为,而是作为一项独立规制措施。在此性质定位下,需要为公开档案处罚决定配置以控权为底色的制度内容,明确“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立场,并设计相应的判定标准、技术要点、程序规范等具体规则。

  • 算法官僚对法的影响及其治理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4

    摘要:算法治理正从以算法为规制对象向算法化规制需求转向。行政算法在本质上区别于被监管对象的算法,它不再是以数据为体、以智能算法为用、以人类自身为对象,转而以智能算法为体、以数据为用、以行政主体为对象。在以行政行为论、行政过程论与行政系统论对算法官僚的法律效果与性质的分析中,能够发现算法介入行政使得行政体系不断产生形变,而最终产生出对算法行政予以规范的治理需求。宜依法规范构建算法行政主体,以技术性正当过程更新正当程序,以法治凝聚共识厘定算法行政行为的边界。

  • 档案诉讼“程序空转”现象研究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发布时间: 2024-08-02 合作期刊: 《档案与建设》

    摘要:档案行政诉讼“程序空转”出现的原因主要包括机械适用行政诉讼相关规范、行政复议解纷功能发挥有限、 当事人理性行权意识尚未建立等。治理档案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现象,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规范的适用规则,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纷作用,同时提高当事人理性行权的法治意识,以推动档案法治化发展。

  • 审批标准化的逻辑必然与未来之路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2-08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入快车道,其中,以“放管服”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备受瞩目。党的二十大报告在谈到过去十年来取得的成就时指出:“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这其中当然也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行政管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而从过去十年实践来看,行政审批制度现代化是行政管理体制现代化的核心,因为行政管理的核心是行政权力,而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设定与行使最为密集的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始终围绕着行政审批权的设定、配置和运行层层推进和展开,在行政审批法治化日益完善的情况下,行政审批标准化日益成为逻辑必然。标准化的实质就是通过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科学分类和归并,打破部门和地区利益阻隔,真正实现行政审批权力运转的秩序和稳定。实践当中,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最为典型的代表当属行政审批局。对于行政审批局,无论是积极肯定,还是质疑批评,都不妨碍我们将其作为行政审批标准化的一个实证案例来分析,因为行政审批局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行政审批权力的标准化运作,行政审批局能够做到“一枚印章管审批”,根本原因就在于对行政审批权力进行了标准化改造。当然,由于受到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技术等方面的限制,行政审批标准化还面临着诸多困境,克服这些困境,推动行政审批标准化健康发展需要找准着力点,一是复制推广行政审批标准化的成功经验,二是整体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三是畅通行政审批信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中,“法治化-标准化-科学化”是一个符合权力运行规律的改革进程,法治化的核心是运用法治手段框定行政审批权的边界,防止行政审批权恶性膨胀,标准化的核心是对行政审批权进行格式化,提升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绩效,科学化的核心是对行政审批权的运行进行科学设计,实现行政审批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可见,标准化只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中间环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 黑名单制度的法律属性及其可诉性——基于规范结构的实证分析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近年来,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突发事件应对与建立诚信社会的背景下,起源于英国教育领域惩罚不端行为学生的“黑名单”制度开始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被广泛运用。行政黑名单制度虽然对于提高政府风险预防能力、增强执法联动性等具有积极意义,但也会对被记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被列入黑名单等行为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以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政的责任,成为关键问题。这一问题取决于对行政黑名单制度性质的认定。从实证法角度考察,行政黑名单制度具有“ 单一黑名单型” “ 黑名单+公开型” “ 黑名单+直接惩戒型”“黑名单+间接惩戒型” “黑名单+联合惩戒型” “黑名单+独立惩戒型” 六种规范内在结构,存在“基于黑名单行为本身的效果实现”“基于黑名单直接触发的惩戒行为的效果实现” 与“基于黑名单间接附加的惩戒行为的效果实现”三种外在效果实现结构。行政黑名单行为是否可诉,首先需要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对于不属于明确列举受案范围的行政黑名单行为,还需要实质判断其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益“ 不产生实际影响”。具体而言,“ 单一黑名单型” 行为不具有外部效果,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黑名单+公开型”行为会对相对人权益产生事实上的影响,可诉;“黑名单+直接惩戒型”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内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诉;“ 黑名单+间接惩戒型”和“黑名单+联合惩戒型”行为中的黑名单属于后续惩戒行为的事实要件,被单独公开后可诉,未被单独公开则仅具有诉惩戒行为之时的附带可诉性。在自然危险与自反性风险交织的高度复杂社会背景下,行政机关基于现实执法需求、信息技术基础与改革创新动力,会自主创设与运用新型规制工具。对于复杂行政事务管理中的新型信用规制工具,必须在厘清其实然状态的基础上,为其构建具有针对性的法治约束框架。唯有如此,以行政黑名单为代表的信用规制工具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发挥预期功能。

  • 论应受处罚行为构成的原则与例外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8-15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的基础条件之一。是否以危害结果为必要,是确立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关键。危害结果指向具体行为对象,是现实的,既包括实际的损害,也包括可能的危险。以危害结果为必要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即结果不法,不以危害结果为必要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即行为不法。行政处罚原则上要求令行禁止。行为不法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常态。基于行政处罚的谦抑性,结果不法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例外。争议较大的正当行为、不正当行为以及正当性存疑的新兴行为与危害结果叠加,构成结果不法。争议较大的正当行为叠加实际损害构成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不正当行为与正当性存疑的新兴行为叠加现实危险构成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 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权基础研究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8-15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有环境法原则说、公益诉讼条款说和环境权说等,但这些请求权基础不够明确,尤其不符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从作为原告的检察机关的权力角度来确定请求权基础,需要实现从原告权利(力)向被告义务的转向,以行政机关法定义务作为请求权基础。以行政机关法定义务作为请求权基础,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构,体现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义务性,也有利于统一审查行政机关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环境义务主要来源于行政法律一般性规范和环境法律规范,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类型多样,需要对之进行体系化构造,这样才能准确判断行政机关的义务,确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并对之进行审查。

  • 新时代生效裁判检察监督之道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15 合作期刊: 《法学研究》

    摘要:近五年来,中国特色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不断拓展、手段日渐丰富,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独特作用更为明显,同时也面临规范依据欠缺和监督资源不足的现实问题。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行政检察监督的全面深化,应当坚持依法履职和积极稳妥拓展并重原则,围绕行政生效裁判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着眼于为行政诉权提供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应秉承起诉条件低阶化原则,积极拓展对确有错误的不予立案、驳回起诉裁定的监督形态,提升国家吸纳化解行政争议的治理能力。为实现行政法律规范的统一正确适用,检察机关应熟练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方法,不断拓展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监督形态,提升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治理能力。从坚持党的领导和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的理念出发,检察机关应树立法政兼容思维,不断拓展法理、情理、事理融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的形态,提升国家定分止争和塑造法治社会的治理能力。行政生效裁判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能够进一步丰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行政检察力量。

  • 复议变更决定的限定适用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03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的适用模式调整为限定适用。限定适用是对混同适用的修正,旨在强化变更决定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定位下,限定适用包含了确定适用与有限适用双重面向。限定适用的三种情形中,“内容不适当”应当限于法定裁量范围内实体内容效果裁量的瑕疵,并且排除滥用职权;“未正确适用依据”应当明确与“没有依据”和“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之间的界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的特点由复议机关裁量适用。变更决定限定适用的实现需要确立多项保障措施,通过规定禁止不利变更、听取意见程序保障申请人权益,使其愿意接受变更决定;通过设置作为咨询机构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强化复议机关的机构能力,促其主动作出变更决定。

  • 自动化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障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26 合作期刊: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科技手段的应用对政府的行政与管理带来了便利,但是由于缺乏细化规范,自动化行政也给传统正当程序要求带来挑战,吞噬相对人享有的听证权、卷宗阅览权、要求处分者说明理由权和陈述申辩权等程序性权利,带来相对人瑕疵指令举证、个人数据泄露、算法歧视等方面的现实风险。一个健全的程序性权利保障机制需要从完善立法文本中程序性权利相关规范、健全执法过程中程序性权利保障机制、明晰司法过程中行政主体和归责原则、构造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外部监督体系四个方面建构。处理好技术变革与行政法律秩序的双向互动关系,才能确保行政法的时代适应性,使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得到真正保障。

  • 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确立及其实现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03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发放拆迁补偿款是行政主体基于公法义务作出的行政给付。我国土地征迁实践中的相对人重复领取补偿款追索纠纷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行政主体提起民事诉讼面临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理论上,给付行政中的相对人基于公法领域中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获利,致行政主体受损失,成立公法上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我国在立法上应当确立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相对人拒不返还不当得利时,行政主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在行政诉讼模式下,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实现还离不开行政诉讼相关制度的跟进,其内容涉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参照适用、权利行使的限制等。

  • 我国执法承诺制度实践适用与域外经验镜鉴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18

    摘要:行政执法承诺制度是我国行政执法和解的一种形式。与其它较早实施行政和解制度的国家相比,由于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起步较晚、行政和解发展滞后,当下行政执法承诺制度实践适用效果未实现预期。聚焦证券监管领域,立足本土,阐述该制度理论架构与适用现状,剖析目前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几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有限,二是缺乏外部监督机制,三是执法承诺适用质效低;同时参考域外模式,以美国行政和解协议制度为典型行政执法和解模式,提炼美国模式所展示出的优势特点,我国应当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与学习美国模式,避免盲目移植,逐步形成理性扩大制度适用范围、合理引入外部监督途径、加强行政合规与行政执法承诺制度的衔接以优化我国行政执法承诺制度建设。

  • 行为设定制度在基本法典中的去留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6-14 合作期刊: 《政法论坛》

    摘要:行政基本法典的编纂必须吸收既往立法中创设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创设的行政行为设定制度本质上是对行政行为设定权的配置,是对我国立法权配置制度的重大发展和补充,编纂行政基本法典时是否吸收这一制度值得研究。行政基本法典是关于一般或基本行政法的法典,以规范行政行为为中心。在行政基本法典中规定行政行为设定制度符合其定位,有助于法律保留原则或职权法定原则的实现。不过,行政行为设定制度具有显著的身份等级性,会导致立法主体之立法任务与立法手段不相匹配,且统一划分所有行政行为的设定权在技术上存在困难。为此,行政基本法典虽可保留行政行为设定制度,但只能按法律保留原则划分法律与法规之间的行为设定权,进一步的具体划分可交由单行法或部门法来酌情完成。

  • 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政府责任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3-25 合作期刊: 《行政管理改革》

    摘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核心的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为行政机关设定的职责性质并不完全相同。根据其属性不同可以将其规制职责类型化为:市场秩序监管、政务服务提供和私经济行政。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中,不同类型的行政规制需要遵守不同的合法性框架。作为市场秩序监管者,行政机关的规制责任在于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实效,着力解决信用监管制度合法性与有效性不足、“双随机、一公开”可能产生监管漏洞、监管工具衔接欠缺制度评估等问题。作为政务服务提供者,行政机关的规制责任在于提供规范、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积极应对审批服务改革与依法行政之间的潜在冲突、政务服务标准化与差异化服务的矛盾、在线办理与便民原则的契合性等问题。作为私经济行政主体直接介入市场竞争时,行政机关的规制责任在于坚持平等获取、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尽量明确行政机关直接接入市场竞争的标准,维护市场公平。对行政机关在营商环境中的规制责任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更好地理清行政规制职责的性质,防范职责行使的合法性风险,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平衡。

  • 我国城市共享电动单车地方立法检视与完善路径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2-14

    摘要:在城市交通体系中,共享电动单车依赖其便捷性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在其快速发展中,也滋生出车辆乱停放、行政执法难等一系列乱象,不少城市纷纷通过立法手段加以整治。通过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城市共享电动单车的立法现状进行剖析,重点针对立法政策与现状对比、立法模式与立法层次、立法内容与立法结构三个层次,发现存在发展态度不统一、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区域异质性较大的问题。立法内容的问题是目前亟待解决的关键瓶颈,我国城市共享电动单车立法中,存在概念属性界定不明、行政执法无据可循、设立行政许可不当、行政监管不明的问题。宜从顶层设计层面加强立法规制,具体可从明确界定共享电单车的概念和属性、搭建共享电单车统一监管平台、增设共享电单车的行政许可授权规范、明确主管部门和厘清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规定。通过以上措施,有望将城市共享电动单车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 实质性化解争议视阈下复议 前置的二元重构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6-19 合作期刊: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应当在行政复议前置的制度运行过程中得到贯彻,主要体现为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扩张的规范化和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定分止争。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前置的相关法规范存在设定权限过度下放、部门主义倾向严重、内在体系紊乱等问题,因此应当限缩复议前置的设定权限,仅允许法律设定复议前置相关内容。具体而言,在程序法层面,由《行政复议法》设定行政复议前置的专业化解、程序便捷以及重大利益保留的实质性标准;在实体法层面,由其他单行法律作出复议前置情形的具体规定,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限制作用,适时修订、废止部分现存的复议前置规范条款,以防复议前置范围的无限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