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政治学 >> 政治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4-11-29
摘要: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能够促进乡村社会的稳定,提升村民对国家制度的信任,强化国家制度对乡村社会的介入能力。在当前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村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政府共处于“建设过程”的利益博弈场域。村民冷漠对待公共法律服务,对其采取逃避态度;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者尝试寻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分界线,其在现有模糊的边界中采取了偏向机构利益的适应性手段;基层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抱有虚拟的热情。这导致公共法律服务建设难以长期保障群众权益,导致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资源空转,甚至架空国家制度。因此,在建设初期,需要继续依赖政府的投入,之后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同时增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民主参与。各方协力共同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1-25
摘要: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乃法治社会建设之重要构成部分。其建设有助于促进乡村社会的稳定态势,增进村民对国家制度的信任程度,强化国家制度对乡村社会的介入效能。于当下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进程中,村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基层政府皆处于“建设过程”这一利益博弈之场域。村民对公共法律服务表现出冷漠之态,采取逃避之姿;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与从业者试图探寻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分界,在现存模糊之边界内采取了倾向机构利益的适应性举措;基层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怀揣虚拟之热情。如此种种致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难以对群众权益予以长期保障,致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资源空转,乃至架空国家制度。故而,在建设之初,仍需持续倚仗政府之投入,其后不断增进公共法律服务的独立性与自治性,同时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民主参与度。各方协同合力,共同助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3-19
摘要: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化的治理是法律的治理。高度情感化的治理方式,行政机构行为的优先性以及基层集中化运作的权力方式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现有结构。法律缺乏合适的乡村治理介入路径。公共法律服务为乡村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建设突破口,其一方面通过构造中介体系,促进基层治理方式的转变;另一方面在宏观层面增强国家的治理效能。为此,公共法律服务需要融入乡村治理。融入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政府凭借自身优渥资源,主导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帮助其快速成型;二是借助现有的治理结构,动员地方能人、专业人士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三是进入常态化运作之后,政府将公共法律服务的主导权交予市场,政府从建设者转变成监督者和采购者。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2-12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公共法律服务成果斐然。实践经验催促着理论的提炼与更新,直面公共法律服务的未来发展路径。通过公共服务的理论审视当下,公共法律服务依旧面临着正当性根基、分布不均衡和服务体系不灵活的公共问题。这要求未来的公共法律服务加大公民参与的支持力度,以夯实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基础;平衡企业家精神与服务公共性的关系,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均衡发展能力;调整政府、决策者和法律职业者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职责,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科学化与人文化建设,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温情服务水平。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3 合作期刊: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摘要:由律师主导的市场化调解制度逐渐成为市场化解纷和公共法律服务的全新选择。作为全国首批市场化解纷机制试点城市,杭州市在律师参与市场化解纷与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创新实施制度先行、市场导向、放权搞活、诉调衔接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1+110”的组织体系,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加强多主体协同,发挥律师队伍的主力军作用;从制度、专业、技术多方位推动协同,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功能。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4-12-12
摘要:依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始终存有矛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归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当生产力呈现新质化时,公共法律服务也需要依照新质生产力的特性调适自身。在新质生产力时代,公共法律服务的变革涵盖要素、技术和场景等维度。新质生产力从技术层面促使了公共法律服务运作模式的转变、从数据层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智能化、均等化,从融合层面缓解了公共法律服务实践的碎片化并拓展了服务的整体性,从开放层面有益于社会更广泛地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之中。新质生产力和公共法律服务能够共同推动社会其他领域的现代化,助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妥善应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并促进未来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牵引着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而公共法律服务为新质生产力赋予法治动能,最终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分类: 马克思主义理论 >>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发布时间: 2024-09-24
摘要: 当下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并不仅仅为了满足农村和农民的法律需求,其现实意义亦超越了民族国家建构理论和经典现代化理论对公共法律服务的一般定位。应从在中国式现代化出发,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法治轨道载体功能的发挥,理解和把握当下中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指向是一个复合的任务体系,既包含“法律需求满足”亦包含“法律需求激发”。农村公共法律体系建设并不是一个“单兵突进”的过程,应当将农村公共法律体系建设路径“深嵌”在中国式现代化整体进程中加以系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