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19
摘要:《监察法》的修订必然带来监察法学科的新发展,总体上呈现出丰富和完善监察执法措施和强化监察自我约束两大趋向。具体体现在监察法学研究对象、监察法学概念体系、监察法学专业理论等三个层面上。研究对象的新内容包含完善总则和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授予必要的监察措施、完善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完善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机制。监察实践的新视点即是监察主体依据新增制度规范开展的监察活动;概念体系新增加包括新增的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禁闭等新概念。专业理论新发展包括监察主体、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察自身监督等专业的理论创新。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监察法学科的发展应当建立在对监察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坚定笃行的基础上。
分类: 中共党史党建学 >> 党内法规学 发布时间: 2025-03-18
摘要:从电子监察到大数据监督,再到智慧纪检监察,数字纪检监察已走过了20 年,形成了从个别试点到全面辐射、从地方实践到中央统筹、从行政主导到政理相融、从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的经验做法。数字纪检监察本质上是廉政治理的变革与跃升。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对数字纪检监察的发展历程展开研究,旨在更好地促进数字技术和纪检监察制度的优化组合,推进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进一步提升。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09
摘要:监察法的核心价值是推动我国腐败治理,实现理念更新、机制构建和法治保障的体系性进阶,并引领了“扩权”与“控权”的平衡。监察法作为经验领域立法,其基本原则是监察法治的基本原理、准则和精神,对纪检监察法学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目前我国尚未对监察法基本原则达成共识。结合我国监察立法以及理论现状,并以监察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为内在根据,确立监察法基本原则所应具备的法律性、基础性与特殊性的形式标准。基于此,应确立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察、当事人权益保障、监察全面覆盖、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监察法的基本原则。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应尽快通过修法的方式在总则部分明确,并加快推进监察法法典化、健全纪检监察基础理论体系、制定纪检监察裁量基准、融入积极治理理念,以实现“预惩协同型”腐败治理。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分类: 综合学科 >> 综合学科 发布时间: 2024-10-17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监察全覆盖是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原则,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功能性分权学说、权力制约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对公权力不同类型的全覆盖、对公权力运行过程的全覆盖、对公权力腐败样态的全覆盖。当前监察全覆盖面临的主要障碍在于,监察委员会难以对所有类型的公权力实现精准覆盖;监察对象的“动态识别”不利于全周期管理;对渎职滥权型腐败的预防和惩治力度较为薄弱。对此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加以完善:一是设置专门监察委员会,提升对不同行业和系统监察的精准性,实现公权力不同类型的全覆盖;二是以“全周期管理”实现公权力运行过程的全覆盖;三是通过内设反渎机构,补齐渎职滥权型腐败治理的“短板”,实现公权力腐败样态的全覆盖。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19
摘要:人工智能赋能国家监察是数字时代深入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基于数字纪检监察体系构建的现实目标,人工智能赋能国家监察的系统演进逻辑体现为三重维度,即从个案监察到系统治理的价值转向,从人力监察到智能监察的动力转换以及从电子监察系统到人工智能系统的技术进步。在助推纪检监察工作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时,当前监察实践依然面临着技术依赖、数据壁垒、数据泄露以及算法技术缺陷的技术观念兼容风险。因此,在人工智能的工具理性与纪检监察工作的价值理性之间,立法应寻求相对平衡的规制进路。为化解人工智能赋能国家监察的技术和观念风险,未来应以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定位为基础,考量建立健全监察数据共享机制,夯实监察数据全流程管理保障机制以及增强人工智能生成结果的可接受性等规制方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分类: 中共党史党建学 >> 中共党史党建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5-04-23
摘要:纪检监察学科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征,其知识体系的生成蕴含着自主性和原创性的机理,并形成了丰富的案例资源。纪检监察案例中承载着我国丰富的权力监督经验,对于提炼原理论,补强解释法律条文与指导实务工作具有重要的学科意义。当下纪检监察案例学的构建,面临研究对象模糊,研究范式缺乏,成果转化受阻三个方面的困境。综合考虑案例生成、分析以及应用过程的一般性原理,形成纪检监察案例学的基本路径可以从科学的案例选择与整理,理论化的案例研究范式,实践导向的案例成果转化三个方面进行系统性构建。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09 合作期刊: 《廉政文化研究》
摘要:在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权的专责机关,应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反腐败工作原则,建立完善集中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针对当前非公职人员向公职人员“私对公行贿”违法行为追责的法律漏洞,应当将其明确纳入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监察法规修改完善的方向。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监察调查权,优化行贿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对非公职人员的行贿人等涉案人员参考被调查人的调查程序进行立案调查,但对只涉嫌违法不涉嫌犯罪的非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应采取留置措施。另一方面,对监察处置权进行必要扩展,应当通过法律或监察法规等形式增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的监察处罚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07条已经规定的对行贿人名誉罚外,还应当科学设置罚款等财产罚,并明确罚款规则,以增加行贿行为的经济违法成本,最大限度遏制行贿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31
摘要:构建监察赔偿制度既是遵守《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宣示、推动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逆向督促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的有效途径,还是优化《监察法》与《国家赔偿法》衔接、完善国家赔偿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因此,应当基于监察权和监察机关的地位和属性构建独立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监察赔偿制度。在立法模式上,宜增设“监察赔偿”作为《国家赔偿法》的独立章节;在归责原则上,宜兼采违法和结果归责原则;在赔偿范围上,应区分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情形;在义务主体上,以违法行使职权的监察机关承担赔偿义务为原则,兼顾几种例外情形;在程序设计上,监察赔偿程序不应具有诉讼性质,主要由申请、受理、决定、救济等程序共同组成。
分类: 中共党史党建学 >> 中共党史党建学 发布时间: 2024-09-30
摘要: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改革正在全面推进。改革实践体现出的提升监督独立性、增强监督能力、明确监督主责、扩大监督范围等优势日益彰显。但是,目前改革还面临派驻干部业务能力有待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二级单位派驻监督尚未铺开、派驻监督合力未能有效构建等现实困境。现实困境的解决需要加强干部培养、优化派驻队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进监督机制;健全监督机构、推进派驻监督;坚持多措并举、增强监督合力等举措。对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改革现状的研究有利于为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有益借鉴,也有利于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分类: 马克思主义理论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发布时间: 2024-09-24 合作期刊: 《廉政文化研究》
摘要:列宁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力的本质、权力主体的异化和议行合一权力配置原则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通过监察对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的新形式,并在实践中实施了一系列监察举措:改组监察机构,强化监察机关权威性和独立性;明确监察任务,严肃行使监察权;优化监察队伍,提高监察能力;建立制度保障,提升监察效能。这对新时代我国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坚持党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增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抓“关键少数”与“全面覆盖”相统一;加强监察队伍建设,提升专业素养与履职能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构建权力监督的群众路线运行机制。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4
摘要:近10年来官方公开的数据显示,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立案件数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数和司法机关处理的腐败犯罪案件数量反而呈大幅下降趋势,我国腐败执法呈现出“严而不厉”的策略倾向。尽管该策略可以应对腐败犯罪案件处置中的一些疑难问题,然而其违背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基本法理,与二十届三中全会“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精神相违背,应予以纠偏。相比于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自上而下的体内监督”方案能更快速纠正这一策略倾向,也更具可行性。建议提高监察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决定权的行使层级,设置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统一核准的规定制约下级监察机关,最终形成监察机关办理的腐败犯罪案件以移送审查起诉为原则,以不移送审查起诉为个别情况的腐败犯罪案件办理新思路。
分类: 中共党史党建学 >> 中共党史党建学 发布时间: 2024-08-15 合作期刊: 《理论探讨》
摘要:如何对监督者实施监督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多次提出“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要求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人员并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严格监督纪检监察人员,面临少数纪检监察人员廉洁从政、秉公用权思想树得不牢,一些违纪违法分子想方设法拉拢腐蚀纪检监察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不够健全,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隐蔽性较强,外界对监督纪检监察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信息支撑等难题。应着重围绕抓实廉政教育、完善内控机制、拓展外部监督、从严执纪问责等方面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防止纪检监察人员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确保反腐惩恶的“利剑”永不蒙尘。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6-14 合作期刊: 《政法论坛》
摘要:监察体制改革第一阶段的经验已表明,虽然宪法和监察法以完全一致的表述规定了监察机关应当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制约,但由于现有监察程序结构存在的缺陷和监察队伍人员的观念偏差,实践中依旧面临监察机关优位和监察官专权化的现实难题。解决现实难题需从完善制度与优化观念两个层面齐头并进。制度层面应遵循均衡共和政体原理,反思改革经验、改进监察法中的权力配置构造,给监察法置入内在道德要素,即在监察法中落实宪法要求的平等保护与正当程序原则,构建对监察程序尤其是调查程序实现有效外部监督所需的具体程序机制。观念层面应依据共和制宪法政治原理对监察人员进行政治与理论培训,既要明确监察人员对宪法中的普遍政治道德原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认知责任与实践责任、又要防范监察人员基于部门特殊意识将监察权“道德权力化”。
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时间: 2024-06-04 合作期刊: 《中国军事科学》
摘要:新时代新征程,强军兴军实践呼唤着军队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维护部队高度团结稳定,锻造严明纪律提供纪法支持和政治保障。本文着眼新时代军队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在深挖战略意蕴、探究本质特征、梳理基本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径。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 2024-09-10 合作期刊: 《前线》
摘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要精准把握监督与治理的辩证关系,立足高科技、高效能和高质量构建适应发展要求的监督路径,以系统观念强化监督治理效能。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分类: 中共党史党建学 >> 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发布时间: 2025-04-27
摘要: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导下,用系统观念认识纪检监察工作,无疑有助于强化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知,更好地定位和开展该工作,具体可以从五个维度把握:坚决“刀刃向内”推进党的自我革命,通过建设强有力的执政党推动国家治理实现现代化,彰显了工作的“高度”;协同联动监督和提高监察精确性,延伸了工作的“广度”;“用准力”增强新型腐败识别能力,“用巧力”完善反腐败“全周期管理”机制,反映了工作的“力度”;既依法保障权益义兼顾人文关怀,传递了工作的“温度”;推动廉政文化建设,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体现了工作的“深度”。在坚决整治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维护好权力系统的清正廉洁,做好人民满意的权力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展示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价值。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4
摘要:纪检权与监察权相互耦合,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内扮演着前置腐败治理权的先行角色。由于自身程序和规则调整具有灵活性,党纪能及时提供严厉有效的反腐败措施,但其在实践中的不断扩张,从而面临着程序正义与纪法衔接等现实难题。因此,厘清违纪评价标准有助于消解违纪行为的复杂外延、建立容错机制、构建纪理体系。通过引入犯罪构成理论来阐释违纪评价的纪理,构建“违规”+“有责”违纪成立评价体系的规范判断框架,以准确界定违纪构成和明确违纪评价标准,达致腐败治理在党内侧面形式与实质的内在统一。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18
摘要:证人证言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具有重要作用,司法立场与监察实践均对证人证言的监察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可靠性标准。从规范表达的角度,结合监察实务案例,讨论审核证人证言可靠性的三个标准;从客观与主观的双重视角,评价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一般性因素;以职务犯罪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特殊性角度出发,论证“证人品格”是影响监察查办中证人证言可靠性的特殊因素,并说明其由证人职业、反调查能力和特殊身份关系三个子要素构成;结合监察查办实务,提倡要通过增强监察机关对心理学专业人才的吸纳、区分处理询问类型的方式以确保监察询问质量,进而提高证人证言可靠性。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01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监察派出制度是监察制度中的专门性监督制度,开发区是监督全覆盖的重点区域。开发区与行政区之间具有内嵌关系、差序关系和重叠关系,其权力架构具有扁平性和集中性,权力运行具有灵活性和风险性,权力空间具有封闭性和错位性。开发区监察派出制度规范包括监察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主体资格规范、组织规范、授权规范。现行规范中调整开发区派出机构领导体制的规范尚需法制转化,县(区)级监察机关向开发区派出监察机构的现象亟须法制回应,监察机关派出行为的前置情形有待明确,开发区监察机构的案件管辖原则有待确立。可通过监察法修正案或监察法律解释的方式回应上述问题:一是将党内法规中关于开发区监察派出机构领导体制的规定进行法制转化;二是适时赋予县(区)级监察机关相应权限;三是建立开发区监察案件的管辖原则。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南都学坛》
摘要:“公权”作为监察对象的单一识别标准并不能满足后监察体制改革时代的发展要求。公权力机关的组织都是人员与财物的组合体,故而从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出发,需要以“财物”这一全新视角来重新考量监察对象。在宪法概念“公共财产”的统领之下,各个部门法中关于“公共财产”类似概念呈现出“物”和“财”两大特性,这也是监察法领域中“国家资财”概念所包含的两大特性。进而可以考虑将“公共财产”作为监察对象识别标准之一,搭配“公权”进行监察对象的综合识别。这样不仅可以从监察法领域回应宪法中关于“保护公共·财产”的条文规定,还能达到精准拓展、识别监察对象,助力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