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11 合作期刊: 《法制与社会发展》
摘要:我国人工智能立法需要解决立法目的、立法技术进路和主要利益关系等方面的基本问题。 这一立法应以发展与安全并重为指导思想,以促进研发应用与防范主要风险为二元立法目 的,构建具有体系性的发展促进制度,明确赋能增效的正面激励规则和提供减负支持;构建重点突出的风险防范制度,动态科学研判风险、包容审慎规制风险。立法在技术进路上,应以实现体系化立法为基本方向、以优化立法层次为当前主要目标;发挥显现国家法治发展能力的立法特色;适用以搭建框架型秩序为准的立法技术,增强立法的体系性和协调性。立法在主要利益关系方面,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立场,建立反歧视、权益保障、数字教育和数字信息获取等方面的规则;应建立与人工智能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协调规则;应建立并维护主体多元、利益分化、市场开放的人工智能竞争秩序;应在积极开展人工智能治理的国际合作、提升反制水平中,稳步推进人工智能涉外法治。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5-04-21 合作期刊: 《法学教育研究》
摘要:学生的论文写作离不开教师的指导,本质是一个双向的互动。 这就要求教师在指导过程中积极引导,学生在写作过程中独立思考。 学生的论文写作应做到“有声有色”,声音真切、平实,把握创新要素,要具备规范的底色与鲜艳的亮色。 论文写作是真正的教学相长,是师生平等交流、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过程。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数字时代,网络侵权、个人信息侵权以及人工智能侵权等新型侵权形式涌现,对传统侵权法的损害认定、过错判断、因果关系分析、救济措施应对提出挑战。传统侵权法植根于传统观念社会,以不具外溢性的小范围故意侵害行为为典型场景。数字时代的新型侵权则表现出大规模微型侵权、大规模汇聚型侵权、大规模治理型侵权、风险侵权等特征。数字时代的侵权法应进行转型升级与发挥其公法治理功能:从主观过错与因果关系判断转向责任分配分析,从损害填补转向合理威慑预防,从个体救济迈向群体福利保护,在此基础上建构具体制度。侵权法的公法治理功能可能面临外部与内部批评,但相关批评均可反驳。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同时包含传统与现代侵权法,应注重其双重结构,强化对现代侵权法公法治理功能的理解与适用。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09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继续性合同的特征在于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可得利益计算方式针对的是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之后、替代交易履行之前两次给付“时间差”所对应的可得利益损失。该规则应当与《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规定的替代交易规则、市场价格法则同时适用,并借助统一于替代交易合理性的“合理价格”与“合理期限”等要素发生联动关系。作为减损义务的替代交易不仅限制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还会限制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请求权,这避免了“合同僵局”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方责任过重的问题。合同解除并非减损规则或替代交易的前提,而仅有开启合同清算的功能。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发布时间: 2025-04-09 合作期刊: 《甘肃社会科学》
摘要:《唐律》以畜“主(临时专制亦为主)”为动物致损责任主体,体现了颇具特色的立法逻辑。其一,“主”字的运用体现了“详略相辅”的布局性。“详”是指以解释阐述、举例说明等方式较为详细地界定了“主”的核心含义;“略”是指在相关的、变化的情形中仍以“主”为责任主体,并未随着变化了的新案情而另用他词。其二,“主”字的运用体现了“一以贯之”的体系性。在动物致损、赃物返还、田产交易等众多领域中,均可见以“主”为相关责任主体的用法。在贯彻“专制即主”的价值取向方面,各领域中“主”的含义具有统一性,但基于具体案情的不同,各领域中“主”的含义又有细节性调整。其三,“主”字的运用体现了“执其中”的立法方法论追求。立法以“专制”因素为判断责任主体的核心根本点,在此基础之上为司法人员留有裁量余地,其追求“相对统一”而非“绝对确定”。《民法典》相关条文及法学理论所体现的逻辑与此殊为不同,两相对比之下,更能凸显《唐律》的立法特点。“主”的运用,更有利于高效统一地解决实践纠纷。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7 合作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摘要:为加强对金融市场投资者的保护,各国金融法制已普遍建立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规则。我国在部分金融立法中引入适当性义务,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也日臻完备。然而,由于我国金融立法尚未全面接纳适当性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界定混乱,以至于投资者请求权依据不明;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司法审查偏于形式化、金融机构履行风险揭示义务认定难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适当性义务的规范功能,应当将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主要界定为金融服务关系,以明确投资者的请求权基础。在判断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时,应兼顾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维度,并结合格式合同和说明义务,来认定金融机构是否履行风险揭示义务。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1 合作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如何理解该规范,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结合本条款的适用前提和适用范围,对于审核义务,宜将之解释为实质审核义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其空泛化和虚无化,宜在使用既有法定义务扩充和解释其内涵的同时,兼顾其概念的抽象性和弹性。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可以从两个维度理解:一是“相应的责任”并非仅指向民事责任,亦可指向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是在民事责任视域下,“相应的责任”指按份责任,不包括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份额,应结合个案,综合考量平台过错程度、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损害发生的可预见程度、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技术条件和经济实力、事后是否采取补救行为等相关因素。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1 合作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摘要:我国国内商事调解与涉外商事调解均面临无法可依的难题,函待通过商事调解立法予以解决,其前提是将商事调解的概念加以厘清。理解商事调解的概念一般而言存在两种进路:基于纠纷类型定义的客观主义进路与基于调解主体定义的主观主义进路,现有实践中以客观主义进路为主。客观主义进路下的商事调解概念存在三大困境:无法解决人民调解泛化的问题;与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相抵触;破坏非诉讼程序法体系的融贯性。应建构基于主观主义的商事调解概念,即以商事调解组织为基础定义商事调解,通过组织性质的民间化、组织类型的双轨化、内外部机制的规范化等方式予以实现。商事调解概念也必须兼顾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平衡,即注意商事调解行为在范围、方法、程序等方面对商事调解概念的辅助性制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4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为缓和全面认缴制下过度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倾向,以“非破产加速到期”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主张应运而牛,并率先出现于司法实践。为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在增设该规则的同时,还将全面认缴制修改为限期认缴制。这两处更新没有达成立相配合、立相补充的效果。“非破产加速到期”在实践与规范文义上的适用空间都极为狭窄,且其实际发挥的作用是绕开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成本,既不可行又无必要;从直接效果看,限期认缴制加快了公司实收资本充实,有效地保扩了公司债权人,完全可以覆盖“非破产加速到期”;从深远影响看,限期认缴制能够在事实层面.上降低注册资不额,从而矫正观念层面.上过分重视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的心态,进而引导市场主体强化资产信用观念。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4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人机共驾是指以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机动车为主、驾驶者随时接管车辆为辅的一种新型驾驶模式。在面对紧急情况,即保护驾驶者安全与公共安全相抵牾时,驾驶者与自动驾驶系统如何抉择,便产生了“电车难题”。自动驾驶系统中的最小风险管理义务是驾驶者无法及时处理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机动车的算法,基于人工智能的治理原则,以保护公共安全为优位;而驾驶者面对紧急情况时基于本能反应,选择保护自身安全,牺牲公共安全。对于二者的冲突,借助数据分析探索调和路径,通过对影响交通事故的动态与静态因素的分析,在冲突造成损害结果后明晰归责主体。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05 合作期刊: 《求索》
摘要:算法个性化定价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有争议。分析发现,域内外对算法个性化定价的法律规制较为谨慎,重点关注其是否违反反歧视法、消费者保护法、数据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并未明确个性化定价行为本身违法。在原理层面,个性化定价存在消费者认知偏差的可能。因此,规制过程应当结合风险控制原则与方法,重点关注个性化定价中出现的消费者利益受损与社会不公平风险。我国可结合具体国情形成一套理论与实践均可行的算法个性化定价治理逻辑,包括坚持以风险预防为核心的监督进路、完善平台“积极责任机制”与形成以场景化思维引导的风险规范框架。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2-20
摘要:[目的/意义]面对侵害企业档案数据的刑事风险,为实现档案治理工作的精细化,有必要探究企业档案数据安全的刑事治理分类分级模式。[方法/过程]从《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金融数据安全分级指南》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可以总结出档案数据安全治理的分类分级意涵,进而从《刑法》及司法解释提炼出数据安全的刑事治理分类分级模式。企业档案数据安全的刑事治理分类化有助于界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事治理分级化则有助于对罪量的阶梯型评价。[结果/结论]治理对策方面,首先对企业档案数据进行先分类后分级,这种次序跟治理行政犯“先定性后定量”的思路相契合,其次需注重事前向度的情境预防,最后通过数智技术赋能企业档案数据的秘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2-14
摘要:公司法的首要原则是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公司生存维持与可持续发 展。该原则旨在增强公司活力,保护市场主体,减少僵尸公司。该原则具有公序良俗属性,与之抵触 的法律行为无效。该原则应载明于公司法总则,并贯穿于公司法规范体系和公司生命周期。公司登记 制度要着眼于提高公司存活率与竞争力。为维护公司可持续发展利益,免遭公司自治失灵之苦,建议 激活股东代表诉讼,明确目标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无效,原则上禁止公司为他人债务作保。公司治理 的核心在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解散、破产及设立无效案件裁判要致力于促进公司存续, 尽量不解散公司。打破公司僵局的公司解散之诉应尽量调解结案。行政监管和处罚措施的选择应着眼 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建议对上市公司与实质违法者采取差异化处罚政策,避免公众投资者遭受二 次伤害。追究企业家刑责时要促进公司生存。市场监管重心应由产品转向公司治理。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2-06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第1189条、第1191条第2款、第1193条以及《交通事故解释》第16条规定的“相应的责任”,概括的是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的混合责任。非典型共同侵权行为是多数人侵权行为之一种。主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主行为,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是连带责任,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有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从行为,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是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主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对从行为人只能请求承担按份责任。主行为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对超出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之外的部分有权向从行为人追偿。从行为人先行赔付的,就超过自己按份责任份额的部分有权向主行为人追偿。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用人者替代责任属于责任承担规范,而非责任成立规范,涉及的是分配正义、而非矫正正义的理念。不管是工作人员、提供劳务一方还是承揽人致人损害,责任成立的问题均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或第1166条指引的特别规定。用人者替代责任的理由,除了控制力理论、报偿理论或者深口袋理论之外,还有风险归责理论。被使用者在执行职务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乃是用人者经营活动的固有风险现实化造成的,因此用人者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在风险归责的视角下,用工关系和执行职务两项要件应当根据被使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者的风险领域进行判断;倘若被使用者在执行职务时开启了新的风险并且造成了损害,被使用者应当对外承担责任。被使用者受到损害时,用人者的侵权责任属于责任成立的问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监护人责任的不同归责事由之间存在类型的流动,关键是实践中认定减责事由成立的难易程度和减责的具体幅度,就此应考量监护职责的外延、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财产状况等更多元化的因素。未成年人最终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有利于受害人,但需要对该责任予以限制。“责任能力”的概念并非必要,而比较法中的“同龄人过错+无限责任+无过错时的衡平责任”和《民法典》采取的“成年人过错+有限责任”这两种模式,在最终结果上具有程度上的区别,但后者并非完全不具有正当性。《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区分了责任和责任具体履行这两个 层面,两者又分别体现于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侵权编相关司法解释据此进一步考虑了当事人地位、判决书主文等程序性问题。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确立的替代交易规则不仅具有比较法上的基础,而且其功能具有多样性,是可得利益损失的重要计算方式。替代交易规则主要适用于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合同,在以劳务或特定物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但必须以发生根本违约为前提。替代交易规则原则上以解除合同为必要,但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直接进行替代交易。替代交易尚须具有合理性,从而将不具有合理性的替代交易排除于可赔偿范围之外,以此保护违约方的利益。市场价格是判断替代交易合理性的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除非出于减损规则的要求,替代交易并非一项义务,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进行替代交易或者依据市场价格获得赔偿。通过替代交易规则可以解决继续性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损害计算的难题。实施替代交易后,非违约方原则上不得再请求违约方履行原给付,非违约方实施替代交易后应负有减损义务。
分类: 哲学 发布时间: 2025-01-19 合作期刊: 《哲学家》
摘要:权利规范力指的是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不依赖于义务的内容所蕴含的价值而证成该义务。权利理论需要解释权利规范力何以可能。意志论通过诉诸自主的价值来进行解释,但是自主并不以独立的方式保护行为,所以自主解释不了权利规范力。尽管意志论者以权利有其独特的运作方式或者引入共同善来解释自主来补救,但这两种方案要么误解了自主的价值,要么陷入循环论证,因而都是失败的。一种基于类利益的利益论为权利的规范力做出了合理的解释。由于该理论亦解释了权利关联的义务所具有的指向性特征,所以不会导致权利变得冗余,也不会削弱权利的重要性。基于类利益的利益论认为权利展现了对人理性能力的尊重,所以尽管权利有其局限性,但权利亦是不可或缺的。
分类: 哲学 发布时间: 2025-01-19 合作期刊: 《哲学家》
摘要:道德规则作为人类社会中一种独特的规范,它们通常以施加义务的方式来约束我们的行动,道德规则的约束性成为检验功利主义学说之说服力的一个试金石。为了保证“幸福最大化原则”作为评价行动正确与否的终极标准,古典功利主义者多把规则视为帮助行动者节省计算成本的“经验法则”,此时规则本身并不是独立的行动评价标准,这种对规则的看法被罗尔斯称为“概要型规则观”。然而概要型规则与道德规则指引行动的方式不匹配,因此无法解释规则的约束性,密尔通过“假想普遍化论证”与“诉诸强制性制裁”的策略仍然无法补救;功利主义只能抛弃“概要型规则观”而采用“实践型规则观”,但此时功利主义将面临如何协调实践型规则的“自治性”与功利主义最大化原则的“终极性”之间的张力问题,这种张力导致功利主义学说内部的不融贯。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31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作为回应平台监管挑战的制度方案,合规监管在政策立法和执法实践中都愈发重要。合规监管是由自我监管(企业的合规管理)和后设监管(监管机构对企业自我监管的监管) 构成的二阶治理模式。合规监管契合了数字平台的独特性及其对监管提出的敏捷性、预防性、统合性和合作回应性等新要求,可以作为常态化监管的有效制度安排。在方法论上,借助回应性监管理论,合规监管在数字平台监管领域的运用可以采取监管工具金字塔与监管策略金字塔、第三方外部监督机制、对数字守门员的重点监管等制度方案,以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的治理目标。